域名交易:博傻俱乐部

| 2007年4月6日星期五

有朋友听说域名交易可以赚钱,某域名1万进帐卖了60万之类的传言不绝于耳。我只能劝他说,别对自己不懂的事情抱有极大的信心。1:60多半是CNNIC的软文宣传,如果不是,那也是特例中的特例,不足为凭。
不过,有很多人并非不懂,而是抱了博傻的心里,我可以是一个傻瓜,我相信有下一个更傻的傻瓜,于是就有了著名的域名托故事。估计进中国股市的人多半是这种心态——我不是最后一个傻子,就有利可图。所以,博傻的人应该不在少数。
不过,就算是博傻,还是要先看看法律条款,博也有风险大小之别:
域名抢注,ICANN(即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因特网名址分配公司)于1999年8月通过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规则》(UDRP)规定,在满足下列三个条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可认定某域名的注册属于抢注,并有权撤销、变更和转让域名注册,同时规定法院对域名争议拥有最终的司法管辖权:

  1. 该域名与异议人拥有权利的某商标或服务标志相同或引起混淆的类似;
  2. 域名持有人不享有涉及该域名的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 该域名已经被恶意注册和使用。
UDRP同时规定了恶意的具体认定标准,包括注册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所有人或其竞争对手允诺出售、出租、转让该域名,为了妨碍商标所有人将自己的商标注册为域名,为了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或者为了获取商业利益而故意制造混淆以吸引用户访问其网站等。

为防止商标、企业名称等的所有人利用其商标或企业名称随意威胁域名持有人及反向劫持域名,UDPR规定以下几种情形下域名持有人依法享有域名权利及相关权益:

  1. 域名持有人在收到异义通知之前已经善意使用或有证据证明准备善意使用域名或与域名有关的其他名称;
  2. 域名持有人虽未取得商标或服务标志的权利,但作为域名持有人,其域名已为公众所熟知;
  3. 域名持有人正在合法地使用域名,该等使用非以商业盈利为目的,并且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破坏商标或服务标志的图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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